连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保险公司不赔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0 11:59) 点击:214 |
案情简介:2008年6月9日潘宇为苏EE4771号轿车向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含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9日0时起至2009年6月8日24时。2009年6月1日秦泗鹏驾驶苏ECH966号“北京现代”轿车在常熟市黄河路由西往东行至王朝大酒店前时,现代轿车连续撞击徐建军停放于黄河路南侧机动车道的苏EEW570号轿车及站立于轿车左前站处的行人茅政洪,后现代轿车往前行驶过程中又与吴晓裕停放于黄河路南侧机动车道的苏EE4771“桑塔纳”轿车发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茅政洪受伤,后茅政洪经常熟市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日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秦泗鹏负事故主要责任,茅政洪、徐建军和吴晓裕均负事故相对应的次要责任。2009年8月20日茅政洪的亲属韩玉珍等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秦泗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徐建军、金利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吴晓裕、潘宇和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2027.63元。 2009年9月14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本律师团队提出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的苏EE4771号轿车与死者茅政洪没有发现碰撞,与其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抗辩意见。庭审后,本律师团队也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交流,最终法官完全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以(2009)熟少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吴晓裕、潘宇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例收到该保险公司领导的高度赞扬。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