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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保险公司不赔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0 11:58)    点击:295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20日殷涛就苏G82106号轿车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0月29日0时起至2009年10月28日24时止。2009年7月3日李启胜驾驶苏G82106轿车沿沿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3KM+480M处,因左后轮胎爆胎,轿车撞上公路右侧护栏翻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钱艾红、姜殿梅甩出车外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启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钱艾红不负此次事故责任。2009年10月18日钱艾红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启胜、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5万元。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钱艾红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庭审中本律师团队提出原告系被告李启胜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相对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官完全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以(2009)新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钱艾红要求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后胡琴和钱裕生(在上诉过程中原告钱艾红死亡,由其继承人妻子胡琴和儿子钱裕生承继其诉讼权利)不服(2009)新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1年2月20日本代理人收到(2011)连民申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胡琴和钱裕生的再审申请。此案在江苏地区成为保险公司成功拒赔经典案例,在当地保险界引起较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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